关于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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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138
  • 成文日期 2021-08-31
  • 发布日期 2021-08-31
  • 发文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职能转变协调处
  •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司法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向“两区”赋予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助力“两区”高质量发展。

      《决定》规定,将本市43项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对应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的土地、测绘行政处罚事项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项,依法赋予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行使;将本市19项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赋予上合示范区管委行使。与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相关的受理、初审和行政检查等职责一并相应交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行使。上述行政权力事项中,原由国家、省下放给市本级行使的部分,依法不再委托下放。青岛自贸片区、上合示范区范围内需要行使的经济方面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现由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具体实施的,分别依法调整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行使,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根据用权需要分期分批承接,并根据规定调整权责清单;原由市本级下放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实施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由市级相关部门分别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签订协议。

      《决定》明确,自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赋权部门应当刻制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专用章分别交予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依法依规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签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等,并报市政府备案,相关事项的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有关单位要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决定》要求,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要切实做好事项承接落实工作,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赋权部门和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在人才、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青岛自贸片区、上合示范区提高承接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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