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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党组书记陈勇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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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1013112037961187
  • 成文日期 2021-01-13
  • 发布日期 2021-01-13
  • 一、制定背景

    自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进行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会议上,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行部署和要求。

    2019年10月,住建部在山东省、青岛市等2省8市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20﹞23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

    二、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山东省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和《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20﹞13号)等有关文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1]4号)。

    三、出台目的

    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到十四五末,在确保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主要内容

    (一)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标准

    答:城镇老旧小区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城镇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符合条件的部队零散公寓应纳入改造。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涉及内容

    答:按照国家、省、我市规定改造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类。基础类:主要包括拆违拆临,改造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设施,进行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入地)、垃圾分类等。完善类:主要包括完善社区和物业服务用房、公安警务用房、智能信包箱和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卫生健康、交通安全设施,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化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建设等。提升类:主要包括提升养老、托育、托幼、家政、商业以及智慧社区等服务功能。当然,这些内容还需要结合居民意见及小区的状况,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组织实施。

    (三)城镇老旧小区计划申请条件

    答:城镇老旧小区计划改造项目申报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经问卷调查,业主对改造方案及内容的认可率达2/3;计划改造项目明细、改造内容需征求相关部门和给排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意见;经牵头部门、发改、财政会审签章。

    (四)城镇老旧小区年度计划确定流程

    答:1.计划申报。各区(市)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本辖区下一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1)征集改造需求。各区(市)对辖区内当年存在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规定的老旧小区组织调查摸底,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规划和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台账。改造计划项目台账应将专营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节能保暖改造、海绵化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列为重点。

    (2)制订初步方案。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台账,由各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或所在街道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同步制定资金筹集方案以及物业维修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或续筹、物业服务引进等长效管理方案。

    (3)申报改造计划。由各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或所在街道在项目范围内对初步改造方案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市)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出资占比高的小区实施改造。

    2.计划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的改造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预算,编制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住建、发改、财政联合上报省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

    (五)附件

    青岛市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将改造内容进行细化,并分为必选、应选、自选三类。“必选”是指只要有改造必要,必须无条件实施改造;“应选”是指对于有必要改造的内容,在小区客观条件具备、多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实施改造;“自选”是指资金满足需要、小区客观条件具备、多数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纳入改造。

    五、实施程序

    由街道提出申请,报辖区政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备案。

    六、服务对象

    城镇老旧小区牵头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七、政策执行(解释)处室

    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房屋更新处

    联系电话:859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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