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王锦玉解读《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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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05-27
  • 发布日期 2021-05-31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青岛金融业呈现持续向好发展态势。立足我市金融产业基础和优势,为贯彻落实《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深化提升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聚集优质金融资源,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根据《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全球创投风投中心和未来金融科技中心,推动青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促进金融资源聚集

    1.1政策标题:对在青岛市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经济贡献补助按照青岛市支持财源经济发展相关财政政策执行。

    服务对象: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招商部

    联系电话:85913534

    1.2政策标题: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内容概要: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0万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3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200万元;对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对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50万元。对银行、保险公司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30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青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100万元。 

    服务对象: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招商部

    联系电话:85913534

    1.3政策标题: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

    内容概要: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补助200万元。对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在青岛设立的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补助100万元。 

    服务对象: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2487

    1.4政策标题:对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次性补助。

    内容概要: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出资的0.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服务对象:现有增资的法人金融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招商部

    联系电话:85913534

    1.5政策标题: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内容概要: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

    服务对象: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

    实施程序:体现财富管理特色、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2487

    (二)促进资本市场壮大

    2.1政策标题:经认定的在境内外股票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拟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4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根据募集资金汇回市内的金额,最高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鼓励区市出台更有力度扶持企业上市政策。

    服务对象: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并迁入我市的企业;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我市企业。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报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

    联系电话:85912495

    2.2政策标题: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企业,实现境内主板市场转板的,参照上市补助给予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服务对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我市企业。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报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

    联系电话:85912495

    (三)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3.1政策标题: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在青岛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在青岛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服务对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在青岛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管理及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1

    3.2政策标题:对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对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服务对象: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科技子公司。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管理及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1

    3.3政策标题:对新引进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对新引进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服务对象:新引进的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5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征求驻青金融管理及监管机构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1

    (四)促进金融创新实践

    4.1政策标题:设立金融创新贡献奖,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奖励。

    内容概要: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在推进青岛金融业发展,支持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和自贸区青岛片区建设,争取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引进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奖励。

    服务对象: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

    实施程序:每年根据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申报情况和有关实施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后,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16445

    4.2政策标题:设立金融创新成果奖,对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等创新的成果予以奖励。

    内容概要: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推动“四个中心”建设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等创新的成果予以奖励。

    服务对象:金融机构、创投风投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权益类交易场所经批准规范的金融市场主体企业企业集团)、高校学会和各类科研院所等

    实施程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成立专家评审小组,组织盲评和现场答辩会。评审结果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公示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2487

    (五)促进金融人才发展

    5.1政策标题:对经评选认定的山东省及青岛市金融人才给予一定补助。

    内容概要:对评选认定的优秀人才授予“青岛拔尖人才”称号,管理期(4年)内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人才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

    山东省金融人才政策待“齐鲁金融人才工程”相关文件制发后贯彻落实。青岛市其他类金融人才奖励依据省级金融人才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服务对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对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带头人或者专业人才。

    实施程序:通过“青岛人才网”网上报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专家行业初审,市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专业终审,经考察和公示后,确定拔尖人才建议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市委、市政府按照程序公布。

    政策起止时间:与青政办发〔2018〕18号文件接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党委

    联系电话:859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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