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李红兵解读《青岛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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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10312162330427265
  • 成文日期 2021-03-09
  • 发布日期 2021-03-12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委省政府为推进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财政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握科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本改革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确保市与区(市)财政事权更加清晰,支出责任更加明确,更好地保障我市科技事业发展。

    四、重要举措

    改革方案将财政事权划分为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分级财政事权、需按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的事权。从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9个方面,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具体为:

    1.共同财政事权,包括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由市级和区(市)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分级财政事权,包括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需按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的事权,主要是指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市级基本建设、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等对未纳入上述划分范围的科技领域财政支出事项,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责任明确。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财政局科技教育处

        联系电话:8585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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