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王锦玉解读《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755800097020210012
  • 成文日期 2021-07-01
  • 发布日期 2021-07-01
  •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21〕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 一、制定背景

    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中心的战略部署,为促进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快在我市聚集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5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19〕11号)(简称:“青岛创投风投十条”政策1.0版),拉动效应显著。

    为进一步支持创投风投中心建设,全面优化我市创投风投生态环境,加快聚集优质创投风投资源,推动我市创投风投行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现参考国内先进地市经验,对“青岛创投风投十条”政策1.0版扶持条款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提升, 制定本政策措施(简称:“青岛创投风投十条”政策2.0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18〕14号)、“青岛创投风投十条”政策1.0版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加快建设创投风投中心,打造高质量资本聚集高地,助力我市创业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2.0版政策总共10条30项,延续1.0版政策优势,全面对标一线城市,覆盖“募、投、管、退”创投风投全生命链条,以及营造创投风投良好发展环境的各方面,扶持力度更大、覆盖范围更广、配套措施更全、支持领域更精准,体现了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具体为:

    1.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政策标题:吸引创投风投机构落户青岛

    内容概要:对在我市新注册或增资,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

    服务对象:政策出台后,新注册或增资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创投风投机构

    实施程序: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创投风投机构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予以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政策标题:吸引创投风投机构落户青岛

    内容概要: 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

    服务对象: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

    实施程序: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创投风投机构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等,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予以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2.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政策标题: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内容概要: 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设上限。

    服务对象:对注册在我市并投资我市辖区内已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法人实体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

    实施程序: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创投风投机构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予以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政策标题: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内容概要: 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服务对象: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

    实施程序:区(市)金融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创投风投机构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等,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予以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3.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政策标题: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内容概要: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社会出资人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享受该项政策时,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60%。

    服务对象:经过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的社会出资人

    实施程序:向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购买政府引导基金份额的申请,由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处

    联系电话:85855283

     

    政策标题: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

    内容概要: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按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地域注册的情况。

    服务对象: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及管理机构

    实施程序:向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奖励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区(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奖励对象和金额,予以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处

    联系电话:85855283

     

    政策标题: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

    内容概要: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若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超额收益,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该项目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60%给予让利;对主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引导基金可按照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70%给予让利。仅限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在我市地域注册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让利的,与本政策其他奖励条款就高享受。

    服务对象: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

    实施程序: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清算后,向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让利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区(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让利对象和金额,予以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处

    联系电话:85855283

     

    4.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政策标题: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

    内容概要: 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

    服务对象: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实施程序:各区(市)政府遵照本政策相关规定及精神制定细则并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政策标题: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

    内容概要:可申请给予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

    服务对象: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实施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5912339

     

    政策标题: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力度

    内容概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山东省、青岛市人才工程评选。

    服务对象: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

    实施程序:根据《青岛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金融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党委

    联系电话:85911158

     

    5.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政策标题:支持和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

    内容概要: 支持各类创投风投平台及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每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举办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

    实施程序:平台及机构举办项目融资路演等活动的,举办之前先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成功举办、成效突出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经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