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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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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118
  • 成文日期 2021-01-05
  • 发布日期 2021-01-21
  • 发文单位 市体育局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将体育产业打造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2020年8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了首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名单,青岛成功入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切实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有关工作,促进全民健身,扩大体育消费,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创新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和试点包括全民健身公共积分、运动银行、消费券在内的方式鼓励群众进行体育消费”“建立体育企业清单管理和分级分层管理协作及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健身消费卡预付资金托管模式”“开展运动健康咨询服务试点,打造体医融合示范社区”等诸多创新举措,拟通过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和举措

      《实施意见》主要目标是:着力打造体育产业发展平台支撑高地、政策引领高地、品牌隆起高地、人才聚集高地,实现全民健身普及化、体育消费时尚化、体育产业规模化,不断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到2022年,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超过50%;培育本土品牌赛事10项以上;每年举办5项以上国际国内高水平赛事;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750亿元,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2%。为此,提出了五项具体任务:

      一是大力发展全民健身。优化健身组织体系,完善覆盖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丰富全民健身活动,举办社区运动会、时尚体育节等节庆活动,构建多层次、常态化全民健身活动体系;增加场地设施供给,打造举步可就的“主城区8分钟、周边区市15分钟”健身圈;强化健身指导服务,定期发布《国民体质监测白皮书》,逐步实现健身服务科学化、智能化、便捷化。

      二是持续激发体育消费潜能。倡导体育消费新理念,培养终身运动习惯;培育体育消费新业态,努力形成体育消费线上、线下、居家、户外共同发展新态势;打造体育消费新模式,探索和试点包括全民健身公共积分、运动银行、消费券在内的方式鼓励群众进行体育消费;优化体育消费环境,探索建立健身消费卡预付资金托管模式,营造放心、便捷消费环境。

      三是着力促进体育产业提质增效。加快竞赛表演业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全国、国际体育赛事,获评省级以上精品(标牌)体育赛事的给予扶持奖励;壮大健身休闲产业,加快发展帆船、电竞、骑行、登山等普及性广、市场空间大的运动项目;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快智能运动装备的研发与制造;推进产业融合互动,推动体医、体旅、体教等融合发展。

      四是不断优化发展条件。强化平台支撑,积极搭建体育产业智库平台,打造智慧体育平台。培育体育品牌,开展星级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对获评省、国家五星级体育健身俱乐部给予奖励。发展多元载体。争创省级(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获评省、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

      五是全面落实保障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基层体育组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大对发展潜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扶持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懂体育、会经营、有创意、善营销的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有关扶持政策说明

      一是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全国、国际体育赛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扶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按照《青岛市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青体字〔2020〕18号)、《青岛市体育赛事活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青体字〔2020〕86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获评省级以上精品(标牌)体育赛事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将视当年度获奖体育赛事的数量、级别和影响力,由市体育局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是对获评省、国家五星级体育健身俱乐部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评选办法将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星级体育健身俱乐部培育创建评定规范》(DB37/T 3725-2019)、国家发布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体育场所等级的划分第 2 部分:健身房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8266.2- 2002)、《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获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有关国家和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认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山东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指导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加快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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