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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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117
  • 成文日期 2021-01-07
  • 发布日期 2021-01-15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21〕1号
  • 发文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有关精神,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拓宽就业增长渠道,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灵活就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广泛运用,传统就业方式转型,灵活就业方式蓬勃兴起。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灵活就业规模大、空间广的特点充分发挥,成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促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也具有重要作用。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发展,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围绕拓宽灵活就业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大灵活就业保障支持、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作出部署要求。10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鲁政办发〔2020〕19号),围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优化灵活就业供需匹配、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营造重视支持灵活就业良好环境等六大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促进灵活就业增量提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我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对灵活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供给,培育灵活就业就业增长点,推动青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二、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申领指南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符合条件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补贴条件:

      1.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符合条件人员。

      申报程序:

      1.网上办理

      (1)创业实体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街道(镇)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

      1.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

      2.相关证书:

      (1)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

      (2)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

      (3)属于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

      (4)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0532-83668967

      (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申领补贴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数量,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

      申报程序:

      1.网上办理

      (1)创业实体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

      (2)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3)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界面”,核对系统自动生成的创业实体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点击“确认”;

      (4)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申请人可持所需材料到区(市)、街道(镇)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招用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的需提交或上传毕业证。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范围:

      1.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2.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条件:

      1.个人借款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3)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2.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

      1.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

      申报程序:

      1.网上办理

      (1)符合个人借款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个人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借款)(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按提示提交申请。

      (2)符合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的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小微企业借款)(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按提示提交申请。

      2.现场办理

      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到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所需材料:1.个人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如个人借款人是以下人员范围需提供相关证件:(1)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2)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3)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4)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簿。(5)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贷款担保处

      联系电话:83668931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内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服务对象: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报程序:

      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个人业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按提示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可就近向市、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任一机构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高校毕业生需持本人毕业证书。

      (仅现场办理需要提供)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处

      联系电话:83668928

      (五)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服务对象: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符合条件人员。

      申报程序: 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纳税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1.部分已共享数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动认定信息并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即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不需现场或网上再次提交申请。

      2.现场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

      3.网上申请。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

      (1)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 “个人业务”/“创业扶持”/“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模块;

      (2)选择进入“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

      (3)进入“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核对创业实体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按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4.对信息无法比对需现场或网上申请的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所需材料:

      未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管理的人员(指青岛行政区域外进行失业登记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信息系统未自动认定人员需提供: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

      2.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执行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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