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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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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112
  • 成文日期 2020-12-30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发文单位 市教育局
  •   新修订的《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进行政策解读。

      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8号),指导我市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贴”的校车运营模式。截至2020年12月28日,全市共有校车2355辆,服务学校(幼儿园)578所,惠及学生(幼儿)14.8万名,是全国校车运营规模最大、运营模式较为成熟的城市,相关做法受到了各级领导及社会的广泛认可。但随着办法有效期的即将到期,同时考虑到新的“三定方案”对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关于校车管理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相应调整,亟需结合实际进行重新修订并颁布施行。

      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校车安全管理的依据、原则和保障机制,以及区(市)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为“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应履行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为“校车使用许可”,规范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明确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及申请、批准的程序、权限;

      第四章为“校车驾驶人”,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管理措施,规定了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五章为“校车通行安全”,明确了校车通行安全措施,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对校车行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以及校车行驶、承载的规则;

      第六章为“校车乘车安全”,明确了校车乘车安全措施,规定了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随车照管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为“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校车的监督管理和执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幼儿园使用校车的条件和《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细化了部门职责。《办法》第六条到第十条对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新增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校车管理和监督职责。其中,校车使用许可的相关工作,由原来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转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除市内三区的校车使用许可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办理外,其他各区(市)的校车使用许可相关工作在本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

      二是新增了部分条款。根据青岛市实际,一是新增了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内容。《办法》第十六条新增“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规定,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内容,接送方案和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二是新增了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被扣留后保证接送学生服务的内容。《办法》第四十三条新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三是对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进行了补充。《办法》第五十条新增“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需要解读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坚持就近入学

      《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生上学不乘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就必须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这是社会各方面一致的看法。

      (二)保障农村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办法》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这实际上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即校车服务主要是保障难以就近入学、公共交通又覆盖不到的农村地区学生。对其他学生的乘车问题,应当尽量依靠公共交通,这样最安全。为此,《办法》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依托当地公交系统,延伸公交线路、增加公交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幼儿就近入园、尽量由家长接送

      本办法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对幼儿园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因此,《办法》强调,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保障确需乘坐的幼儿乘车安全。《办法》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依法办理有关车辆使用许可手续,遵守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四)校车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

      《办法》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为“本级政府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体现政府负总责贯穿校车安全管理方方面面。《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办法》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校车通行拥有优先权

      一是明确了校车通行优先权。《办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是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三是校车在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六)校车限速20至80公里

      《办法》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需应急处置的除外。”

      (七)校车后续监管措施

      一方面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做好校车许可审批、驾驶人资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常规工作。另一方面是强化校车运营监管。目前,我市各校车服务公司已建成了较完善的校车监控系统,系统将实现对校车行驶路线、超载超速、司机驾驶行为以及车内学生滞留等情况的实时监控,确保校车运营规范。

      (八)《办法》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的要求

      一是线路安全问题,明确了规避危险路段、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优先通行权和按照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要求;二是停靠安全问题,明确了校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后方车辆应当等候通行等规范要求;三是明确了校车通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等要求;四是明确了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并对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以及车内安全管理和车辆安全检查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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