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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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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111
  • 成文日期 2020-12-14
  • 发布日期 2020-12-1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82681116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行为。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是什么?

      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三)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三、《通知》何时组织实施?

      政策出台到正式受理,需完成信息系统的建设,数据收集整理,房屋价值评估等基础工作,预计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申请受理工作。

      四、《通知》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办理程序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按照申请、受理、缴费、换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签署的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意见书;

      3.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提交资料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持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换发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

      五、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时还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吗?

      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可继续持有也可上市交易。需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不再缴纳经济适用住房所规定的土地收益价款。

      六、《通知》规定的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是什么?

      (一)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二)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测算确定。

      七、购房时以商品房价格购买部分面积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不需要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八、《通知》出台后是否必须办理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按照自愿原则,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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