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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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106
  • 成文日期 2020-10-26
  • 发布日期 2020-11-03
  • 发文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件精神,实现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市政府办公厅制发了《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1.《办法》的适用范围。

      条文解读:本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即七区三市所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管控工作。

      条文解读:海绵城市建设重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提出,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项目,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

      3.鼓励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以市场化为方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维和重点流域系统化治理。

      条文解读: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树立系统化思维统筹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提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对于政府主导的财政投资项目,将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采取片区、流域打包形式进行系统化的治理和运营,实行按效付费。

      4.海绵城市规划体系。

      条文解读:《办法》第十五至十七条明确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系统化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报批程序,同时提出了与国土空间规划、各专业规划的关系。2016年,青岛市政府批复实施了《青岛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年》,范围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开发区)、城阳区的城市建成区,其他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由各相关区(市)根据权限组织编制。各区(市)应编制海绵城市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落实到控规,加强规划管控。从实施层面考虑,为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各区(市)应以流域(汇水分区)为单元编制系统化方案,定目标、定项目、定技术路线。

      5.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

      条文解读:在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根据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确定的指标,明确提出径流控制目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6.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规划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影响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区(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意见,在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由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建设区域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需要建设单位组织技术论证,同时综合考虑排水分区的消纳能力进行调整。

      7.不需办理规划“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征求所在区(市)海绵城市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

      条文解读:部分项目考虑到规模、性质和“放管服”的政策,不需要办理“两证一书”,但是同样需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于此类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根据相关规划确定建设指标。

      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部门应在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指标、内容及规模。

      条文解读: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应该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包括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和指标;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要进一步深化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批复中明确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审查意见。

      9.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导则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和自评价表,明确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实施效果,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中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并承诺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和自评价表,设计单位承诺设计方案可以满足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根据施工图审查相关政策实施,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图设计进行抽查。

      10.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包括海绵设施内容,设计内容应当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内容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条文解读:施工图设计审查后涉及海绵城市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评估和重审,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11.对海绵城市建设不做要求的相关情形。

      条文解读: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项目立项、规划批复明确为文物和风貌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事设施等特殊工程对海绵城市建设不做要求;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对海绵城市建设也不做要求。

      12.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园林和林业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加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办理相应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办理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条文解读:建设项目涉及的海绵城市内容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审批文件,办理相应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和雨水污水设施及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办理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13.将海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内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内容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海绵设施验收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海绵设施建设情况应纳入工程竣工验收。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青建改审字〔2020〕1号),明确由建设单位按照海绵城市规范标准,自主完成海绵城市设施验收。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条文解读: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并于2019年起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为确保完成国家、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定期开展评估和通报。

      15.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市级海绵城市监测评估体系,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整合环境保护、城市排水等信息,强化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计划、实施方案、项目进度、运行监测、效果评估综合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条文解读:为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工作,建立全市海绵城市监测评估体系,实行规划、建设、运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16.建立完善海绵城市考评机制,将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技术咨询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纳入考评。

      条文解读:为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科学、有序推进,使各项举措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落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参与主体市场行为考评,下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专门的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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