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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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99
  • 成文日期 2020-09-01
  • 发布日期 2020-09-0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   一、什么是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是指数据开放主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数据开放主体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邮政、通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公共交通、铁路等公共事业运营单位。

      二、为什么要进行公共数据的开放?

      随着信息经济发展,大数据已演进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数据要素”。生产要素只有流动,才能发挥作用, 才能产生价值。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公共数据开放是突破口,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所形成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可以为数据的流通交易提供有效的实践基础,从而引导带动全社会数据的流通,强化数据要素对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三、公共数据如何开放?

      我市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级分类开放,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非开放类三类。

      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开放会对第三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第三方同意开放或数据开放主体认为不开放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四、企业或社会公众如何申请使用不同类型的公共数据?

      对无条件开放类数据,企业或社会公众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以数据下载或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对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公布开放条件。企业或社会公众通过青岛公共数据开放网向数据开放主体提交申请,并说明申请用途、应用场景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数据开放主体对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与其签订数据使用协议,明确数据利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并按照协议约定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访问、数据沙箱等方式开放公共数据。

      五、公共数据尤其是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安全如何保障?

      数据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落实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所获取的公共数据安全。

      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约定,开展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并对不当行为采取权限限制、取消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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