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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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78
  • 成文日期 2019-12-20
  • 发布日期 2019-12-30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1.1政策标题: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内容概要: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服务对象:参保人、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等

      实施程序:按规定实施。

      政策起止时间:从2020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70025

      相关文件名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1.国务院办公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1. 国办发〔2019〕10号

      2. 鲁政办发〔2019〕27号

      1.2政策标题:合并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

      内容概要:国家和省文件明确,按照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并实施后医保缴费费率下调0.8%,由原单位缴费总费率10.3%调整为9.5%;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费率由10.8%下调至10%。

      服务对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相关参保人员

      实施程序:按规定参保。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70025

      相关文件名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1.国务院办公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1. 国办发〔2019〕10号

      2. 鲁政办发〔2019〕27号

      1.3政策标题:规范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内容概要:合并实施后,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及男职工配偶住院补助金待遇)的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统一按照6个月执行。关于生育津贴的等待期: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时已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服务对象: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实施程序: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70025

      相关文件名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发文单位:1.国务院办公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1. 国办发〔2019〕10号

      2. 鲁政办发〔2019〕27号

      3.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1.4政策标题:明确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内容概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参保职工

      实施程序: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70025

      相关文件名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1.国务院办公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1. 国办发〔2019〕10号

      2. 鲁政办发〔2019〕27号

      1.5政策标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

      内容概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符合规定生育的,按在职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住院分娩按照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仍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生育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

      服务对象: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实施程序:参保缴费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70025

      相关文件名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1.国务院办公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1. 国办发〔2019〕10号

      2. 鲁政办发〔2019〕27号

      1.6政策标题:明确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管理其他未尽事宜的执行规定

      内容概要:合并实施后,关于生育保险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对象:参保人、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等

      实施程序: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规定执行

      政策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85770025

      相关文件名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3.《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发文单位:1.国务院办公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1. 国办发〔2019〕10号

      2. 鲁政办发〔2019〕27号

      3.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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