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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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15-07-01
  • 发布日期 2015-07-0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市住房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82677571

      一、为什么要对《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原《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青政发〔2013〕17号)已于2015年6月30日试行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公寓相关政策,同时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根据近年来我市人才公寓工作情况,对原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现正式发布实施。

      二、新规定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

      《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重点对原文件中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供应对象方面。扩大了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将“创新创业创客”人员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范围。

      二是房源筹集渠道方面。拓宽了房源筹集渠道,提出存量政策性住房的剩余房源,可调剂作为人才公寓面向人才供应。

      三是分配程序方面。根据近年来我市人才公寓分配情况,对人才公寓分配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四是提报材料方面。调整了提报材料明细,对单身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出明确要求。

      三、我市人才公寓有些类型?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类型,以租赁型为主。人才公寓采取租赁和出售两种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四、我市人才公寓如何建设和筹集?

      我市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市级组织、区(市)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房源的建设和筹集。人才公寓主要采取以下建设模式:

      (一)区(市)、功能区组织建设。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任务。

      (二)用人单位自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自行建设人才公寓:

      1.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2.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由园区或者功能区统一划定土地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3.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可提供土地,由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配建。园区按照科技孵化器项目的规模,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

      (四)市场运作。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转化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以及租赁、改建存量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建筹数量;也可以通过落实商品住房房源定向供应,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五、我市人才公寓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哪几种?

      我市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租赁型人才公寓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产权型人才公寓参照限价商品住房政策,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的办法,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用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

      六、对于参与建设人才公寓的单位,我市有什么优惠政策?

      我市建设人才公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集中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按照2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配建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的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未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市、区(市)、功能区可结合收费基金缴纳情况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三)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四)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贷款,政府可予以2%的贴息补助。

      七、人才公寓的租金或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80%的标准确定。

      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不同层次人才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八、我市在人才公寓租售方式上如何实施分类管理?

      (一)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

      (二)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拟将租赁型人才公寓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人才公寓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单身公寓形式建设的人才公寓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四)产权型人才公寓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需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九、人才公寓面向哪些群体供应、如何申请?

      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创新人才、投资创业人员和创客,并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分配程序包括:

      (一)市级筹集的人才公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分配:

      1、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4、评分排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5、配前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6、公开选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7、签约备案。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分配产权型人才公寓的,配售对象持相关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

      (二)区(市)、功能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区(市)、功能区根据房源和引进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分配。

      (三)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优先面向本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分配。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分配。

      十、申请人才公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声明或未婚声明;

      (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项目合作的高层次人才除外);

      (七)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表现材料;

      (八)参加申请的企业人才需提供申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一、人才按照相应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人 才 类 别住房建筑面积

      标准(m2)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80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科技部重大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国际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40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一级演职人员;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 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获得者;青岛市名师名校长、青岛市高层次卫生人才、青岛市文化领军人才和青岛高层次金融人才;公共事业急需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120

      副高职称人员;博士和博士后;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30人以上人员;“山东省首席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技能型)拔尖人才”等称号获得者;高级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90

      硕士;技师;其他相应层次人员。75

      本科毕业生;高级工;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人员;其他相应层次人员。65

      其他特需人才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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