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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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00097000032
  • 成文日期 2014-06-17
  • 发布日期 2014-06-17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   《青岛市禁止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燃煤规定》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青岛市禁止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燃煤规定》?

      燃煤排放的污染物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研究表明,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占空气中三种主要污染物来源的80%、60%、35%,是造成PM2.5污染的重要因素。控制燃煤质量是从源头防治燃煤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我市1999年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一号通告》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大气污染的第二号通告》,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高于0.7%,灰份高于20%的煤炭,《一号通告》、《二号通告》的实施对控制燃煤大气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大气污染呈现复合型污染的特征,灰霾呈现加重趋势,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燃煤污染的控制力度,进一步控制电力、供热、工业和居民生活燃用煤炭的质量非常必要。

      二、将煤炭硫份、灰份从0.7%、20%加严到0.6%、15%,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有多大?

      按照1999年出台的《一号通告》、《二号通告》规定,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硫份超过0.7%、灰份超过20%的煤炭,《青岛市禁止销售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规定》将这一标准加严到0.6%和15%,硫份、灰份分别加严了0.1%和5%。根据环境统计数据,全市每年燃煤总消耗量约为1600万吨,加严标准后,按照燃煤硫份灰份分别下降0.1%和5%的理论数据进行估算,并考虑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影响因素,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0.8万吨、烟尘1.4万吨,合计减排各类大气污染物2.2万吨。

      三、如何管理煤炭经销单位销售质量合格的煤炭?

      首先,煤炭经销单位销售煤炭须持有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合格检测报告。其次,煤炭经销单位销售不合格燃煤,由经信部门组织环保、商务、质监和工商部门进行检查、核实、登记,并督促经营单位及时外运。最后,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煤炭的单位,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四、单位燃用煤质超标煤炭,如何处罚?

      单位燃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由环保部门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一般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50000元的罚款。

      五、电力等业燃煤企业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达到相应要求,为什么可以适当放宽煤质标准?

      实施煤质标准放宽主要考虑鼓励燃煤企业安装运行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提前达到下一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2013年9月,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分步加严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我市大多数燃煤单位都需要升级脱硫除尘设施。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可以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在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提前达到下一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放宽煤质标准,可以鼓励企业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发挥设施最大效能,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六、电力等燃煤企业放宽煤质标准需要达到何种条件?

      电力等燃煤企业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下一时段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环保部门审核,可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因此,放宽煤质标准,首先需要电力等燃煤企业安装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不但稳定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的现行标准,还需要稳定达到下一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次,燃煤企业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必须满足环保部门下达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最后,需经环保部门审核。环保部门审核的基本原则是:煤质标准放宽后,污染物经高效净化装置处置,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于煤质未放宽之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201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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