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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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1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12-31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9〕8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减少股价波动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维护金融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发挥专项基金作用。统筹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青岛市资本市场基金,重点化解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青岛市资本市场基金规模为50亿元,首期10亿元,出资为认缴制,市财政出资1.5亿元(占15%);相关区(市)财政合计出资1.5亿元(占15%);市级国有投资平台出资3亿元(占30%),其余由社会资本出资。后期各方按比例出资。按照属地使用原则,基金中各相关区(市)出资主要用于本辖区内企业。基金具体设立及组织形式由相关区(市)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体作用,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良好,存在暂时流动性风险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给予担保和增信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
    (三)用好外部资源。积极对接国内银行系、证券系、基金系设立的专项基金,用好外部资源,化解我市上市企业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
    二、建立上市企业风险应对机制
    (四)建立协同行动机制。对出现流动性风险苗头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督导在青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有序处置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对已出现风险的上市企业,强化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处置,避免出现强制平仓、抽贷、压贷、延贷。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下,建立政府、监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部门机构协同行动机制,提前介入,确保各方行动一致,共商对策,稳健审慎做好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支持上市企业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青岛证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五)建立合力应对机制。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国有投融资平台主体作用,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上市企业及其大股东,组织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发行纾困债券等形式,采用直接借款、受让股票质押债权、股权收购等方法,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企业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
    三、强化保障措施
    (六)强化组织领导。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上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及有关区(市)政府依职责推进有关工作。
    (七)建立月调度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风险监测台账,实时动态掌握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情况。每月末,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股票市场变动等综合情况,对我市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情况进行会商研判,督促企业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做好上市企业融资问题的预警、化解和帮扶。
    (八)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府对扶持实体企业发展的政策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增强实体企业信心,营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