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200064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05-20
  • 发布日期 2020-05-22
  •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20〕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区(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

    (二)做好市级、区(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湿地、地质、海洋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登记。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3.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辖区内的海域开展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5.开展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未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确权登记。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未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湿地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三)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信息共享,以及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各区(市)政府负责建设区(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时间安排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选择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培训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区(市)于8月底前制定区(市)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制定区(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2021-2022年,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本地化技术操作流程。按计划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为基础,同步完成市级、区(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将登记信息纳入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开展成果初步分析和共享应用。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础上,加强成果梳理,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和各区(市)政府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见附件),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定期通报等制度,严格把控质量和进度。

    (二)落实资金保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地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推广技术创新,打造高素质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队伍。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区(市)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负责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探矿权登记数据库、采矿权登记数据库、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库等数据信息,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文件、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负责会同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局划定登记单元,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政策研究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

    四、市园林和林业局

    负责提供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国有林场的审批范围及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换发情况;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森林、湿地等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

    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森林、湿地登记单元划定;对相关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五、市水务管理局

    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及年度变更成果数据;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取水许可等资料。

    协同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对水流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六、市海洋发展局

    负责提供海岸线修测成果;海域勘界成果;领海基点及领海外部界限;海域海岛地名普查成果;海域海岛标准名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分等定级成果;海岛保护规划成果。

    协同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对海域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七、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提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成果;重点河流湖库监督性监测水质评价结果;排污许可等资料。

    八、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九、市大数据局

    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

    十、各区(市)政府

    组织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组织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