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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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90109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9-10-10
  • 发布日期 2019-10-16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9〕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19-0020002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管理,提高防空防灾预警报知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以下简称“人防警报”)系统包括警报控制系统、专用通信线路、警报终端、警报电源、设备用房和相关建筑物、场地、车辆,以及其他单位保障人防警报系统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制作人防警报系统部署图,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

    (二)负责市级人防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全市人防警报系统技术革新、升级改造工作,依据上级指令或战术技术要求,编制升级改造方案(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市人防警报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专项培训、操作演练不少于14个小时;

    (五)负责组织全市人防警报试鸣,监督指导各区(市)开展警报试鸣;

    (六)负责市级人防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市)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对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混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擅自损坏、拆除、迁移人防警报系统设备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阻挠安装警报设施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制作本行政区域人防警报系统部署图,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级人防警报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级人防警报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确保与市级人防警报系统相匹配;

    (四)负责组织本级人防警报岗位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警报试鸣;

    (六)负责本级人防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做好警报设施的选点、安装、迁移、拆除和日常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对擅自损坏、拆除、迁移警报设施,阻挠安装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警报设施选点、安装、迁移、拆除和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协助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做好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七条 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应依法提供人防警报系统安装空间环境、市电路径等基础条件,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警报系统安装管理协议;配合人防警报系统安装施工,提供安装施工便利及所需空间;按照规定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重点保障人防警报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保障战时和应急时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占用;对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使用混同或类似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行为进行监测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防警报设施电力供应。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轨道交通等单位,应当建立防空防灾警报播放机制,优先传递、播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做好人防警报系统建设管理和防空防灾警报鸣放的宣传、通告播放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方案)。

    规划(方案)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技术先进、稳定可靠、合理布局、注重体系原则,坚持平战结合、军民融合,坚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符合人防警报系统战术技术规范和国家、省、市人防警报网建设标准要求。

    第十条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报下年度建设计划,市人防主管部门于10月上旬下达全市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人防警报系统采购依据招标采购法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防警报系统建设安装选址应当依据人防警报系统建设规划(方案),优先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村(居)委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山体、广场等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依法建设安装人防警报系统。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防警报系统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人防警报系统设备、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建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占用人防警报系统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信道,不得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警报系统实行市、区(市)、镇(街道)、设点单位四级维护管理体制。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制度,保障警报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采用试鸣演练、通电测试、现场检测等方式,检验人防警报系统战备性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人防主管部门每年检验检查不少于3次。

    第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警报设施设点单位应指定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建立维护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置人防警报系统的场所或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属交接双方应当在权属变更前通知人防主管部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双方办理警报设施设点单位交接手续。

    第五章 警报发放

    第二十条 警报信号分为防空袭警报信号和防灾警报信号。

    防空袭警报信号,战时发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平时除按本办法规定试鸣外,由市、区(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防空袭警报试鸣演习训练,全市每年不少于1次、各区(市)不少于2次。

    防灾警报信号发放,由市、区(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决定,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14日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全市防空防灾警报试鸣演习,人防主管部门在试鸣的5日前发布公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人防警报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人防警报系统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发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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