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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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55800020020170015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7-12-27
  • 发布日期 2018-01-11
  •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7〕11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面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启动制定教育等8个重点领域实施方案,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模,民生重点领域购买服务有所突破。

    2018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配套政策体系,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全覆盖。

    2019年,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立较为成熟的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机制,营造各类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良好环境。

    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形成高效合理的政府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全面编制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一)部门目录的管理与编制程序。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以下简称“部门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市级部门目录由市政府各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编办编制,各区(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级部门目录。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样式和要求,提出本部门的部门目录建议,报市财政局、市编办审核;部门目录需要调整的,由部门提出建议,报市财政局、市编办审核。部门目录经审核批准后,由部门通过青岛政务网向社会公布。未经市财政局、市编办审核同意,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部门目录。首次编制部门目录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部门目录的编制原则和要求。部门目录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要将政府职责范围内并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编入部门目录。

    符合以下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纳入部门目录:

    1.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凡是由本级预算安排的购买服务支出项目,不论收入来源是否为本级,应编入本级部门目录;

    2.法律法规或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务项目;

    4.现由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承担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5.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承担部分费用的公共服务;

    6.政府通过“凭单制”形式提供的公共服务;

    7.其他应列入部门目录的事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以下事项不得纳入部门目录:

    1.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项目;

    2.金融机构、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业协会商会义务承担或出于政府依法监管需要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职能;

    4.根据《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三、加快制定各领域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方案

    (一)制定各领域实施方案。分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实施方案全覆盖。2018年上半年贯彻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各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文件,完成制定养老服务、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公共法律服务、安全生产、社会工作、交通运输、教育、医疗卫生等8个重点领域实施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制定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相关领域的实施方案由市政府各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对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及民生重点领域,相关部门要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征求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

    (三)实施方案的内容要求。实施方案除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程序、预算管理等基本内容外,还应细化工作机制、购买范围、服务标准、应急方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内容。

    工作机制应包含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推进措施等内容。

    购买范围依据部门目录确定,对已列入部门目录的事项,原则上应列入购买范围。

    服务标准应结合预算绩效评价目标制定,明确服务数量要求,制定服务质量分等级标准,并在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体现。

    应急方案应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信息公开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分工及落实措施等内容。

    绩效评价应结合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并对评价结果的运用予以明确。

    四、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各级机关、各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由财政负担经费的群团组织。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完成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暂缓分类的事业单位待单位分类明确后,按相应类别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凡是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2019年年底前,其主管部门应当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实行合同管理。2019年之后,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并逐步向社会力量放开准入,公开购买。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公益二类、公益三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放开各类承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鼓励企业、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公平竞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设置其他要求。

    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规范购买行为。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对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国家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购买方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年度预算安排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购买服务,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得采取直接委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规范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实施购买”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支出预算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对购买主体向所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且在预算编制前能够明确的,购买服务经费应纳入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并相应调减财政对事业单位的补助。

    (四)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凡适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六、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信息公开的管理。坚持“谁购买服务,谁公开信息”的原则,各购买主体及主管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公开。购买主体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改。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各购买主体应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信息、承接主体、决算信息、绩效评价等信息,公开渠道为本级政府政务网站,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公开渠道。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预算信息包括本部门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具体项目的名称、类别、内容、服务对象、购买方式、预算金额等,公开时限为财政部门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后20日内。

    承接主体信息包括承接主体的名称、类别、承接价格等,公开时限为签订合同后20日内。

    决算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类别、内容、服务对象、购买方式、决算金额等,公开时限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20日内。

    绩效评价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公开时限为评价工作完成后20日内。

    七、有效加强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完善合同管理。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纳入政府采购的合同范本库。购买主体应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样式,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购买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履约验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二)强化绩效评价。以服务标准和购买合同为主要依据,重点评价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可以采取购买主体自评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价方式。绩效评价的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机构编制部门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参考因素。

    购买主体应查询承接主体的信用状况,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给登记管理机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要求,主动推进改革,确保完成任务。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及购买主体,是推进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好编制部门目录、制定实施方案、推动本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等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扩大本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对于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急预案和对承接主体的追责机制,加强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同时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制度,推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抓好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内部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逐级落实到人,同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完成时限,确保改革任务有序推进,力争实现本系统政府公共服务“应买尽买”的目标。

    本方案下发前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