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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对《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征集时间: 2022-09-14 至 2022-10-14
主题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szwfwglb@qd.shandong.cn,并在标题中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邮寄信件至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1007室

  (邮编:266000,联系电话:0532-66209921)。

  附件:1. 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附件1:

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残疾人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体系

  第六条  构建市、区(市)、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线下设置政务服务场所,线上设置政务服务平台,并实施标准化、数智化建设管理和运行,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将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办公服务场所、人员编制上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区(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对下级政务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含中央、省驻青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组织推进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政务服务工作,并对下级政务服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功能区政务服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区域政务服务管理、运行工作,接受市、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设立、管理和运行本级便民服务中心(站),组织实施基层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窗口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办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解答处理办事群众有关咨询投诉,做好窗口与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衔接,接受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办理协同标准,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协同办理。跨区域业务协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实现一套共享数据、一个受理标准、一套服务规范。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应当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实行一窗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第三章 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有关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擅自取消、下放和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事项清单包括基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基本目录清单应包含事项名称、类型、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实施清单应进一步明确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办件类型、办理形式、办理结果等一般要素。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梳理应承接的事项和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务服务基本目录清单。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区(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行业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编制并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涉及现场勘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公示等特别程序的,要作为特殊要素予以明确,并列明法定依据、办结时限。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联合审核、动态调整。各级政务服务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有关政务服务部门在事项清单发布后应及时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含移动端、自助终端)以及政务服务场所(窗口)对外展示。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和公布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积极提供“白话版”“视频版”办事指南,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简明实用、清晰易懂的办事指引。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为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所需证明材料应在本市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目录内。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应当在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二十三条  推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

第四章 政务服务流程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流程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程序。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政务服务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规范服务。

  第二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为企业群众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信函咨询等畅通的咨询渠道,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供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多种线上线下预约申请渠道。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政务服务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回复申请人: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启动审批计时。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重新受理。如需补充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更改或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和期限。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主动告知申请人,并及时发送补齐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符合容缺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材料内容、要求和期限等。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其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办理部门或咨询渠道。

  (五)纳入一窗受理或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等异地通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由该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属于即时办理且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结。除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应当在办事指南载明的期限内一次办结;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应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实时告知企业群众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送达可采取窗口领取送达、电子文书网上送达、自助领取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涉密事项办理结果的送达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按照办事指南载明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出具合法收费凭证,并提供银行柜面代收、POS机刷卡缴费、网上银行缴费、现金缴费及微信、支付宝、银联第三方支付等多种便民缴费方式。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纸质、电子文件资料等档案的归档整理、保存利用、移交接收等,应当符合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办结:

  (一)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未能办结或未按要求办理延期。

  (二)在承诺时限内,不按规定答复或不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实行清单式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人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推送信息时予以明确。

  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政务服务部门同步共享。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

第五章 政务服务场所

  第三十六条  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均应设立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场所,推行标准化建设,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政务服务。功能区可根据实际设立政务服务场所。

  市、区(市)级政务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为“××市(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单独设立的专业分大厅命名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服务功能相对集中、内部办公和外部服务适度分离、方便服务企业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咨询导办、综合受理、网上办事、后台审批、政务公开、投诉受理、代办帮办、潮汐服务、自助服务、异地通办、休息等候、办不成事反映等功能分区或窗口。服务场地面积受限的,功能分区可合并设置。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实施负面清单制度,除涉及安全或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原则上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受理窗口,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  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对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在综合窗口外受理、出件。对不宜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事项,应设置相对集中的服务区或窗口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除依法依规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外,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充分赋予首席代表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受理、审批、办结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 、一站式服务,并负责督办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理、简单事项即时办结。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服务:

  (一)建立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推广服务专员制度,为企业群众提供个性化无偿帮办代办服务。

  (二)对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或者重大事项,提供午间错时、下班延时以及周末预约等服务。

  (三)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群体优先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四)为确实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有效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镇(街道)、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

  第四十三条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因地制宜提供满足办事需求和日常办公需要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以及应急、服务、办公、防疫、保障等设备。

第六章 政务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 按照全国、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实现政务服务统一入口、统一申报、统一支撑,提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能力,并与国家、省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

  第四十五条  坚持“迁移为原则、对接为例外”,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含PC端、移动端〈各类APP、小程序、公众号等〉、自助端)向政务服务平台迁移融合。推动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实现线上办事“一次注册、多点互认、全网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推动本部门政务服务的全程电子化、信息共享、交互服务,提供咨询查询、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支付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推动更多适合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进线下政务服务场所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协同发展、并行服务。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已经通过线上或线下任一渠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得要求通过另一种渠道重复提交。已在线收取申请材料或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十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对信息系统以及数据资源严格管控,对政务服务数据进行关联比对分析,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开展监测预警,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民个人隐私泄露。

  第五十条  健全完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企业群众反映的政务服务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负责、依责办理、限时办理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制定出台的政务服务领域惠企便民等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在公文制发1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青岛政策通”平台等渠道予以发布。运用简明问答、图解图表、音频视频、政策宣传、解读培训等多种方式解读政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为企业群众提供权威精准、便捷高效、通俗易懂的政策服务。

第七章 政务服务改革创新

  第五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大力实施政务服务领域改革创新,持续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服务型、效率型的政务服务营商环境。

  第五十三条  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通过流程优化、机制创新和技术保障,推进政务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导办、智能审批、无感审批、零材料、免申即享、一码办事、免证办、政务服务地图等极简数智化服务新模式,为企业群众提供精准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五十四条  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按照“接触点最少、申请材料最简、办理时间最短”为原则,推进事项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多个事项开展主题式、套餐式集成服务,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并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立相关集成服务专区,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

  第五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供服务,梳理编制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政务服务监督评价

  第五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评估、考核监督体系。

  第五十七条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在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推动“好差评”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等方面实现全覆盖,健全完善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维护政务服务秩序。政务服务中心派驻的工作人员接受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便民服务中心(站)派驻的工作人员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驻部门的双重管理以及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关派驻部门,考核结果作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支持有条件的区(市)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窗口工作人员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

  第五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政务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申请人反映的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投诉、举报,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第六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担任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效能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企业和群众实际感受度为重要标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调查评估。

  第六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保障措施,保障窗口工作人员合理工资待遇,依法为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带薪休假、健康体检、慰问帮困等制度,在评比表彰、晋级晋职、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向窗口工作人员倾斜。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免于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问题、正误纠偏。

  第六十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有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索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政务服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现将《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以来,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相继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系统设计和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政务服务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管理办法》,构建市、区(市)、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线下设置政务服务场所,线上设置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并实施标准化、数智化建设管理和运行,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为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保障。

  三、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6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

  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六十六条,主要从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流程、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和政务服务监督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主要就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务服务的概念定义、基本原则等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政务服务体系。明确构建市、区(市)、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并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服务窗口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办理协同标准,积极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协同办理。

  (三)关于政务服务事项。一是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实行规范化运行;二是依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和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三是积极提供“白话版”“视频版”“图例版”办事指南,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简明实用、清晰易懂的办事指引。四是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应当在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做到线上线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关于政务服务流程。主要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对收费、中介服务、档案归档、超时办结以及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做好审管协同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对政务服务流程实施标准化管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规范服务。

  (五)关于线下政务服务场所。市、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均应设立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场所,从场所名称、一门办理、一窗受理、服务设施、特殊服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切实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政务服务。

  (六)关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一是按照全国、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二是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并行办理,推广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应用,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信息安全。三是明确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行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负责、依责办理、限时办理等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的政务服务领域惠企便民等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在公文制发1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

  (七)关于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和监督评价。明确:各级各部门要聚焦“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政务服务领域改革创新,积极推行便利化、集成化以及告知承诺制改革,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精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六、制定(咨询)部门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推进处,咨询联系人:代芸芸,咨询电话:0532-66209921。

意见反馈: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