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鲁环委办〔2021〕30号)和《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qdhbjdc@163.com,并在标题中注明“青岛市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征求意见”字样。
(二)发送传真至82879131。
(三)邮寄信件至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处(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邮编266003。
附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鲁环委办〔2021〕30号)和《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青岛市全部行政区域,总面积11295平方公里。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