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在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期间,当预测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将启动应急响应,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属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时间紧迫,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17时30分,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至青岛市东海西路七号,联系电话:66572701,电子邮箱:1287781101@qq.com。
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公安局
2022年1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遇重污染天气时,市政府将对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预测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将启动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起止时间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发布。
二、实施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
三、临时性管制措施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民生保障、应急管理、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执法执勤、新能源等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临时性管制措施限制。
五、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期间,本市关于中重型柴油(气)货车限行规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要求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对临时性管制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请予以谅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