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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区(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二)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区(市)范围内仅有一套住房的,新购住房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认定;
(三)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市)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新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四)缴存人家庭符合多子女家庭、赡养异地老人家庭、购买高品质住宅或绿色住宅、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四类情形之一的,可核减一套住房套数。核减后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利率。
(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符合我市贷款次数核减政策核减后贷款次数为零的缴存人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执行首套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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