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提交申请材料人员(经办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