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被吸收企业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企业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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