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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市性社会组织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工作指引 (试行)》第四条规定,下列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有注销意愿,但由于自身能力与管理的原因,无法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通过公开说明情况、公开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方式,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一)事实上没有服务和收入、不按章程开展活动或不参加年报,因会员、理事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形成注销决议,或者无法提供清算材料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后,无法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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