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证书有效期满但届期未满的,换发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从登记证书换发之日起到届满之日止。
(2)登记证书有效期未满需要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换发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从变更登记核发之日起至届满之日止。
(3)登记证书有效期满且届期已满的,经民政部门同意换届的,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从登记核发之日起到新的届期期满之日止;经民政部门同意延期的,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从登记证书换发之日起到延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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