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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情形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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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青社发〔2024〕23号)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支持本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

(四)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工作勤勉,尽职尽责,能自觉引导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同一职务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青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青社发〔2024〕23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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