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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金融创新贡献奖。对驻青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在推进青岛金融业发展,支持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和青岛自贸片区建设,争取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引进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评定予以奖励。
(二)设立金融创新成果奖。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金融服务效能、推动“四个中心”建设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等创新的成果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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