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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转入参保人本人指定的金融账户或者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可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其本人指定的银行金融账户。
2.已经办理医保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存续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人员,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金融账户。
3.参保人员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可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的,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参保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所在单位)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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