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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民非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培训能力。其中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含)以上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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