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7号,2025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1号修正,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标准:“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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