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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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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规章,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3.企业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生产经营、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对出资人监管和巡察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弄虚作假、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

6.收到国资监管提示函后仍不重视,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

7.其他需要警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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