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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3〕5号),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变化情况、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和相关事故案例组织开展评估,对响应程序有效性、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经评估,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开展修订工作,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如上述内容未发生变更的,应急预案不需要重新备案,但应当将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供相关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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