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78号修正)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此外,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还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领导的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其中,领导范围包括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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