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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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