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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涉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器、特种设备、城市火灾等按照有关规定由行业部门牵头调查。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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