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技术措施革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测评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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