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市的森林防火期是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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