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答:《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建制镇驻地排水管理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同时,提出“双禁止”原则: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体,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条例》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响排水设施的,需编制保护方案并接受监督;汛期要求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减负,《条例》提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条例》还新增了对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油烟等违规排放、破坏设施等行为的处罚条款;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渠道,以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格局形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