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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哪些建设项目可以免予提交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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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2吨,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2吨的,免予提交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的或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5吨,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5吨的,免予提交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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