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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优化执法方式,鼓励企业守法经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正面清单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实施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正面清单企业的检查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做到有需帮扶,无事不扰。
(二)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先交由企业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才能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三)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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