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宗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时,按照市政府授权,由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受理并直接办理。
登记中心以市局的名义与申请人在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具收款通知,申请人办理缴款并依法完税后,向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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