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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还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用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二是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改变。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收或出让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手续,只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对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三是临时用地有期限性,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四是临时用地需要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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