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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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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登记单位发起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其中,涉及跨级次无偿划转、注资或划转国有企业、转让等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管护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情况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经批准报废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护单位应当公开选取给予回收价格高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规定资产处置是由资产登记单位发起申请,是因为一般情况是由管护单位登记确认资产,但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登记确认资产的情形。比如,以建设方式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建设单位无法补充完善在建工程材料的,或是对需要跨级次交付、向国有企业交付资产的情形时,应当由建设单位先确认资产,再进行处置。再比如,接收资产主管部门在30日内未确定管护单位,则由主管部门登记入账,履行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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