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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工程转资有哪些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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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以建设方式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建设单位登记在建工程,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如果市政设施资产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则由建设单位转出在建工程,管护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暂估值转增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根据在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发起移交申请,按照接收资产主管部门要求,上传建设项目有关材料,提交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移交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卡片信息推送至接收资产主管部门。

(三)接收资产主管部门对推送的卡片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推送至指定的管护单位。

(四)管护单位接收卡片信息,完成资产登记入账。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决算批复移交管护单位。管护单位根据决算调整入账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转资的,仅适用于建设单位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交付的情形。对需要跨级次交付、向国有企业交付资产的情形,由建设单位先确认资产,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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