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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利润收入,《办法》明确每年7月底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其归母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应交收益为零的也需申报。
对于股利、股息收入,《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应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对于产权转让收入,《办法》明确预算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对于清算收入,《办法》明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应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对于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办法》明确有关单位应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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