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办法》规定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调拨、交换、借用等,不可移动文物日常管理、拆除、迁移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等手续。《办法》明确文物资源资产借用、交换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