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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不受征求意见时间限制: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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