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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为其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青岛市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其中,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户籍要求按青岛市现行政策执行。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具体服务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后续将根据上级要求及实际实施情况对清单内容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抵扣比例及额度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调整。
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2个自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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