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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外)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六)收养继子女时,要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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